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谭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志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青海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71)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谭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志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