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成民初字第1194号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71)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谭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志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