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70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
被告:郝**,女,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身份证号码:230523199003053***。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媚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