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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70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集团有限公司,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70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

被告:郝**,女,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身份证号码:230523199003053***。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媚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