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45-1号原告苏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紫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袁某某以原告苏某某涉嫌重婚罪提出控告。本案现在不宜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樊富全
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
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