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608号
原告:周某。
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玲莉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俊轩 关注公众号“”
周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608号
原告:周某。
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玲莉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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