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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1608号

周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608号

原告:周某。

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玲莉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俊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