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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终字第196号

抗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与杜某非法经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当事人
杜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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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终字第196号抗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杜X,男。2011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屯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屯留县人民法院审理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屯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杜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10000元。判后,原公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杜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认定其为从犯不当。且原审量刑畸轻,罚金刑适用错误。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出具长检刑诉(2012)141号函,建议发还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屯留县人民法院(2012)屯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屯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冠晋

代理

审判员  姬国强

代理

审判员  史 蕾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长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