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柳文利,无业。委托代理人郑国强。被告么红春,自由经营。委托代理人张仁磊(系么红春丈夫),1980年3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文利与被告么红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文利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柳文利负担。
审判员 董立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双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