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多维斯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萍。
上诉人绍兴县多维斯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县多维斯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哲宇
代理
审判员 季璐璐
代理
审判员 许 敏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