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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676号

王莉莉与顿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莉莉,顿进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676号原告王莉莉,女,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被告顿进鹏,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莉与被告顿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莉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顿进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莉莉撤回对被告顿进鹏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莉撤回对被告顿进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王莉莉负担。

审 判 长  赵海玉

代理

审判员  郝善濮

人民陪审员  赵爱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纪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