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676号原告王莉莉,女,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被告顿进鹏,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莉与被告顿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莉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顿进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莉莉撤回对被告顿进鹏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莉撤回对被告顿进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王莉莉负担。
审 判 长 赵海玉
代理
审判员 郝善濮
人民陪审员 赵爱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纪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