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089号
原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26380-3),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12-038室。
法定代表人:王慧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泉明、徐凯,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江海,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
委托代理人:何福民,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江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江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江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希松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张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