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5097号原告申某,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曾某,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世碧,女,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原告母亲。被告曾某甲,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某,女,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曾某乙,男,汉族,1992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曾某丙,男,汉族,1992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曾某甲、刘某、曾某乙、曾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余洪峰
人民陪审员 刘成惠
人民陪审员 彭成玉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凌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