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135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文墨印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沪黄证执字第67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文墨印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伍佰叁拾肆万玖仟肆佰肆拾元整(53494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卫鹏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