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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1238号

王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潘志耘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