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邹执字第167号

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王某上列当人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2月2日审结,该案(2006)邹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某在你处工资收入1600元给付申请人卢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风友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