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王某上列当人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2月2日审结,该案(2006)邹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某在你处工资收入1600元给付申请人卢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风友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洪强 微信公众号“”
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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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王某上列当人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2月2日审结,该案(2006)邹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某在你处工资收入1600元给付申请人卢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风友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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