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乐法指执字第13号申请人王百华。申请人李昱成。被执行人潍坊市宏伟拨丝厂法定代表人李宝法,厂长。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街道办事处马少野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奎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潍坊市宏伟拨丝厂、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街道办事处马少野居民委员会有拆迁补偿款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潍坊市宏伟拨丝厂、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街道办事处马少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田守会
审判员 辛 征二〇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