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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52-1号

华润混凝土(惠州)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9-0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52-1号原告华润混凝土(惠州)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小金口镇惠州火车站南端**区。法定代表人周俊卿,经理。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余淑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麦雅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威,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宋振鹏,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沈瑜琳,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混凝土(惠州)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混凝土(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32元,减半收取为716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徐秀群

审判员  赖素霞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燕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