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10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
被执行人:李景永。
被执行人:李景刚。
被执行人:赵春华。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景永、李景刚、赵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青法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