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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1104号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景永、李景刚、赵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景永,李景刚,赵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10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

被执行人:李景永。

被执行人:李景刚。

被执行人:赵春华。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景永、李景刚、赵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青法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