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张xx。被告汉中xxxxxxxxxx。负责人鄢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汉中xxxx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善庆
人民陪审员 :杨敬一
人民陪审员 :叶开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刘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