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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00488号

原告张xx与被告汉中xxxx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xx;汉中xxxxxxx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张xx。被告汉中xxxxxxxxxx。负责人鄢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汉中xxxx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善庆

人民陪审员 :杨敬一

人民陪审员 :叶开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刘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