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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0734号

马某与某乡长胜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乡长胜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073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某乡长胜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马某,系该村委会书记兼主任。本院在执行马某与某乡长胜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某乡长胜村民委员会暂无能力给付,经申请人同意暂缓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一初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