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073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某乡长胜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马某,系该村委会书记兼主任。本院在执行马某与某乡长胜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某乡长胜村民委员会暂无能力给付,经申请人同意暂缓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一初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