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74号原告梁军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阳平镇。被告陈周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利诉被告陈周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军利于2012年8月14日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军利负担。
审判员 李君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