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恢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陈公社,男,1958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后围造纸厂。被执行人任建正,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公社与西安市未央区后围造纸厂、任建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陈公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未民桥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8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陈公社,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未民桥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