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147-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全支行胜利分理处。
负责人:韩志江。
被执行人:毛建明。
被执行人:郭国良。
被执行人:王娟飞。
被执行人:张立芳。
被执行人:毛菊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娟飞名下的位于绍兴市南江枫林小区57幢504室住宅(建筑面积111.63平方米、阁楼61平方米、自行车库9.38平方米,含室内装潢不可移动部份,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2)第65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屠李强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