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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99号

原告李玉章与被告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玉章,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99号原告李玉章。委托代理人卫庆云、卫素云。被告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小艳、毛鸿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章与被告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章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玉章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兴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