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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761号

谢信丽与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信丽,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761号

原告:谢信丽。

被告: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信丽诉被告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信丽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信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信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信丽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佳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