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761号
原告:谢信丽。
被告: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信丽诉被告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信丽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信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信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信丽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佳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