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44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赵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兴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江丽附:涉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