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赵汉臣,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盛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永宏,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北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汉臣与西安盛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北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赵汉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1137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3078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赵汉臣,剩余案款352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费367元被执行人西安盛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