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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3078号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野进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子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