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野进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子章 来自: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野进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子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