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618号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住所地:平度市云山镇洪山驻地。法定代表人徐建爱,场长。委托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被告邵佳杰.被告邵帅.委托代理人陈思宏,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诉被告邵佳杰、被告邵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刘月纯
审判员 代照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