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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并民初字第180号

张宏与田芳、石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宏,田芳,石健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并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张宏,男,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高智明,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芳,女,住山西省大同市。委托代理人辛瑞,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律师。被告石健平,男,住山西省吕梁市。委托代理人辛瑞,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宏诉田芳、石健平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案外和解,原告张宏自愿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62元减半收取80781元,由原告张宏负担。

审 判 长  孙爱英

审 判 员  原学锋

代理

审判员  王丰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苗江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