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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淅九民初字第19-1号

申玉山、孟举刚诉王光焕、尚照龙、尚照峰土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玉山,孟举刚,王光焕,尚照龙,尚照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淅九民初字第19-1号原告申玉山,男,汉族,生于1953年。

原告:孟举刚,男,汉族,生于1969年。被告王光焕,女。

被告:尚照龙,男。

被告:尚照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玉山、孟举刚诉被告王光焕、尚照龙、尚照峰土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淅九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光焕、尚照龙、尚照峰土地补偿款193440元予以冻结。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光焕、尚照龙、尚照峰土地补偿款19344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万荣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冬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