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51.5剩余诉讼费51.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仓仓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庞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