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955号原告黄建莉,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陆兰兵,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莉与被告陆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陆兰兵购买的位于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12102号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陆兰兵名下的位于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12102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代红英
代理
审判员 杨海涛
代理
审判员 晏航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储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