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821号原告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万春。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恩义。被告徐志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方仁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青。被告徐正。被告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杉冈正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秋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邹伟中。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蒋叶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徐正、��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 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鲁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