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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147号

王亚峰申请执行吴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峰,吴波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峰,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波,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亚峰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租赁物4米钢架管20根、1.5米钢架管10根、竹架板10块、钢扣件40个,支付租金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穷尽措施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 杰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陈双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