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郝信刚。被告郝信建。被告康德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信刚与告郝信建、康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轿车一辆(车牌号鲁G×××**)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希龙
审判员 马金汉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炳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