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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4400号

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400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小寨法律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洁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鲍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