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36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职务:理事长。诉讼代理人王耀伟,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源,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徐淑珍,女,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永源、徐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7月27日以与被告朱永源、徐淑珍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朱永源、徐淑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即42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友良
代理
审判员 钟伟志
代理
审判员 李敏娴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