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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918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子长县。被告高某某,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杨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杨某某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李 梅

代理

审判员 闫 劼

人民陪审员 惠小龙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