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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1441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44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关镇。

被告:闵某某,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以双方经亲友劝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梅   辉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杰(代)附:民事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