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021号
原告:王渊博,男,1996年3月7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自学。
法定代理人:武娜。
被告:平顶山市祥瑞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卢占正,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勇,任董事长。
第三人:襄城县供电局,住所地:襄城县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文芳,任局长。
原告王渊博诉被告平顶山市祥瑞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平顶山市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襄城县供电局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渊博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渊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渊博负担。
审判长 安静珂
审判员 王晓莉
审判员 张荣霞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