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磐民一初字第664号

刘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