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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民初字第00543号

周昕蕊诉高招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昕蕊,韩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周昕蕊,女,生于2010年10月27日。法定代理人周峰,男,生于1988年8月8日。被告韩利平,男,生年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昕蕊诉被告高招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昕蕊的法定代理人周峰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昕蕊的法定代理人周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周昕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周昕蕊负担。

审判员  李岁保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