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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682号

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云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云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682号

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碰桥社区彩虹家园。

法定代表人:罗正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蒋云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云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云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裕泉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胡瀚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