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301号原告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街226号。法定代表人宋天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晓龙,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治治。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段治治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国庆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艳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