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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民三初第00152号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宏宇网络俱乐部、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芜湖市宏宇网络俱乐部,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三初第00152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俊洋,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桂勇,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宏宇网络俱乐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负责人:不详。

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崇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宏宇网络俱乐部、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市宏宇网络俱乐部、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奚正荣

审判员  万 洪

审判员  柴 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管国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