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某某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闫某某5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某某于2012年5月底以前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5万元,剩余3.5万元于2012年10月底以前给付申请人,执行费610元由被执行人苏某某交纳。
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 杰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陈双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希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