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97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东兴
审判员 王素青陪审员 贡晓飞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逯向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