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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中刑执字第1480号

祝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祝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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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480号罪犯祝喜,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滨港刑初字第98号判决,以被告人祝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维持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刑期自2009年12月14日至2014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