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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诉保字第0008号

陆丰机械(郑州)有限公司与泉州大昌纸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创艺卫生用品(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陆丰机械(郑州)有限公司;泉州大昌纸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创艺卫生用品(苏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诉保字第0008号申请人陆丰机械(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双湖开发区中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海亮,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泉州大昌纸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电子园区二期紫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吴振昌,总经理。被申请人创艺卫生用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岳新路88号。法定代表人山田菊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丰机械(郑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州大昌纸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创艺卫生用品(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丰机械(郑州)有限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泉州大昌纸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至被申请人创艺卫生用品(苏州)有限公司处的型号为KGT-340B的全自动连接湿巾包装机予以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陆丰机械(郑州)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现陆丰机械(郑州)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泉州大昌纸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至被申请人创艺卫生用品(苏州)有限公司处的型号为KGT-340B的全自动连接湿巾包装机予以证据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庄敬重

代理

审判员  赵晓青

代理

审判员  柯爱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雯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