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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818号

吴某某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81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