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81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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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81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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