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宋记伏,男,汉族。原告王记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元国华,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付周(州),男,汉族,系二原告长子。被告宋来周(州),男,汉族,系二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记伏、王记荣诉被告宋付周、宋来周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记伏、王记荣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二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记伏、王记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媛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东